資料來源:領導力企管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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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 8000的輔導過程中,領導力企管發現許多企業對於條文裡的許多詞彙和意義無法正確理解。為此,我們特別全文翻譯社會責任國際組織(Social Accountability InternationalSAI)所正式公布的官方問答集,提供企業做為申辦SA 80002008的最佳指南。




 




問:由於孩童的定義已和以往大不相不同,而根據國際勞工組織(ILO)138條公約之開發中國家有關童工(child)之特例條款已被刪除,所以到底童工的定義是幾歲的兒童呢?


答:在SA8000:2008條文之下,十五歲以下即被定義為孩童,除非國家法律有做特別指示說明。


 




問:對於員工(personnel)的定義是否包含短期約聘員工(temporary worker)


答:是的,員工的定義之中明確包括所有工作員工。


 




問:在SA8000:2008條文中,員工代表(worker representative)與員工組織(worker
organization)
是否不同?
答:兩者之間非常的不同,在SSA8000:2008條文的員工代表(worker representative)扮演著管理階層與員工之間溝通聯絡員的角色,並確保企業內部與SA8000之相符。然而,員工組織(worker organization)則是由一群員工組成並致力於提升工作環境之組織,員工的集體談判協議之權利也是歸員工組織所有。同時,員工組織需依當地國家法規,確認有一定比例的員工表示贊成方可實行集體談判協議之權利,並且,員工組織與集體談判協議通常被稱之為工會(trade union)


 




問:何謂集體談判協議(collective bargaining
agreement)

答:係員工工會與雇主之間的協調與談判,通常可於法庭上進行。


 




問:次級承包商是否需遵守此段條文?
答:是的,次級承包商以及所有相關單位,皆被含括於SA8000:2008條文之規範。


 




問:雇用十五歲以下之孩童,是否歸類為雇用童工(child labor)
答:在大部分的情況之下,是的。根據國際勞工組織第138條公約中表示,開發中國家能使用童工之特例條款,藉此降低最低工作年齡限制至十五歲。然而,我們發現現今越來越少國家使用此特例條款。
此外,SA8000:2008條文對於童工定義乃是參照國際勞工組織之第146建議,說明企業應對童工之照顧事項以及應致力於提高最低工作年齡限制。詳情參閱SA8000:2008條文7.1以及7.2。然而,在SA 8000:2008條款4.1之中我們註明童工乃是不允許之行為。
針對這項條文,領導力企管特別補充國內法規的相關規範。依據台灣勞基法第五章第4445條規定: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受雇從事工作者,視為童工。雇主不得僱用未滿15歲之人從事工作。但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者,不在此限。


 




 問:如企業已有嚴苛的政策指明禁止雇用童工,然而在這樣的情況之下,企業是否還需擬訂矯正辦法?
答:是的,企業仍需為矯正程序擬訂辦法,以防企業意外地雇用了童工。然而,企業可以使用較不會令人起疑的文案,例如:「我們企業堅決反對雇用童工,然而此矯正辦法乃是為配合SA8000:2008條文而制訂,以預防從未發生過之情形」。


 




問:SA8000:2008條文對於企業意外地雇用童工之矯正錯失,所要求的書面程序書為何?
答:企業可以直接陳述,因員工持有假證件或謊報年齡…等因素,不慎雇用童工,並且之後也已進行某些後續矯正動作。即使企業已堅決反對雇用童工而也從未曾發生過此情形,仍需擬訂矯正辦法。因為總是有可能在並非知情的情況下雇用了童工,此舉乃是防範於未然。備註:此矯正辦法之中細節應與其狀況可衍生之風險相連結。


 




 問:如果企業在落後國家設立工廠,週遭並無任何學校、也沒有機構提供孩童教育、甚至孩童父母也贊成他的孩子外出工作,在這種情況下,企業應如何處理上述之童工情形?
答:即使有以上任何情況發生,雇用童工仍是不被允許的,若有任何上述之情況,企業應與當地教育機關或示相關兒童福利機關聯繫並找出一解決辦法。


 




 問:在2008年版本的SA8000條文章節1.2提到,公司應建立童工矯正辦法的政策及書面程序,然而2001年版本的SA8000則說明公司應有程序書文件,請問這兩者的書面程序書(written
procedure)
與程序書文件(documented procedures)有何不同?
答:新版本中的書面程序書(written procedure)旨在避免程序書文件(documented procedures)寓意不清,實際上兩者並無區別。


 




問:SA8000:2008條文1.3提到,未成年員工不可安排上晚班和夜班,請問晚班及夜班的定義為何?
答:企業應參考當地國家法規標準,然而晚班的定義通常來說是在日落與日出之間。而依照國際勞工組織第178項定義:晚班乃是其中包括凌晨零時至五時之連續七小時以上勞動或生產。
針對這項條文,領導力企管特別補充國內法規的相關規範。依據台灣勞基法第四十八條與四十七條:童工不得於午後八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童工每日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例假日不得工作。


 




問:根據SA8000:2008條文規範,如何稽核是否有無未成年員工於晚班工作?
答:企業之內部稽核員對於各個班表進行現場檢查,然而根據SA8000:2008之規定,稽核員應親自監控各個輪班時段,並確定無未成年員工於現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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