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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與獎勵要點


經濟部發展電動機車補助及獎勵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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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顧問/930858713


Mail: poumas0422@hotmail.com


 


 





第一章 總則









































































































































































































第四章 製造商擴大市場獎勵






































第五章 設置充電設備補助









































第六章 附則



































附件二電動機車產品抽驗規範











































































一、

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節能減碳及帶動新興產業發展,透過補助購置電動機車擴大國內市場,並獎勵業者投入量產,擴大電動機車產業規模,特訂定本要點。


二、

受補助之電動機車,應為由本部認可之國內合格電動機車製造商生產或代理商進口(以下簡稱合格廠商),並符合下列條件且經本部認可之可抽取式鋰電池電動機車(以下簡稱合格產品):



(一)

使用可抽取式或固定式鋰電池為主要動力來源,電池組之輸出電壓為六十伏特以下,輸出管理資訊包括溫度、電壓、殘電量、異常顯示、充電次數及電池識別等。


(二)

取得交通部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證明。


(三)

電動機車整車及電池組符合電動機車性能、安全補助標準及相關測試規範(附件一)之要求,並經本部認可之電動機車檢測實驗室檢測通過。

三、

本部得就本要點所訂相關事項,委託其他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法人或團體辦理(以下簡稱受託機關(構))。


四、

本要點之補助及獎勵事項如下:



(一)

補助中華民國國民或法人,購置合格產品。


(二)

獎勵國內合格電動機車製造商擴大銷售量。


(三)

補助政府機關(構)或國內法人設置能源補充設施。


前項第二款之獎勵及第三款之補助,本部得設電動機車發展推動審議會審議之。


五、

前點受補助或獎勵之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二)

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六、

本部得依產業發展情形及預算編列額度,每年檢討修正,並以公告方式調整補助金額或終止補助。
補助期間若年度編列之經費用罄,該年度即暫停補助。但符合資格尚未接受補助者,得於下一年度優先接受補助。


第二章 合格廠商及合格產品認可



七、

電動機車製造商或代理商,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認可為合格廠商:



(一)

於中華民國境內依法設立之電動機車製造商或國外電動機車製造商之代理商。


(二)

公司淨值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且非銀行拒絕往來戶。


(三)

國內設有售後服務與維修體系,具有能源補充設施之規劃、設計及設置能力。


(四)

公司之產品與製程須有國際品保系列之認可。

八、

申請認可為合格廠商,應檢附申請表一份及下列文件十二份,向本部工業局提出申請:



(一)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

如為製造商,應另檢附工廠登記證影本。


(三)

營運計畫書。


(四)

國際品質認證證書(如ISO/TS)影本。

九、

前點第三款營運計畫書內容,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

公司簡介


(二)

產業及產品,包含產業介紹、製造方式與流程、產能規劃、通過性能檢測之電動機車性能及其使用電池詳細規格(含輸出管理資訊),與保固說明。


(三)

市場評估與發展規劃,包含目標區域之規劃與選定、銷售目標、配銷通路選擇、成本分析、定價分析及預估售價。


(四)

售後服務及維修體系,包含維修站規劃、能源補充設施設置規劃、運作與執行機制(含產品責任險之規劃及遭遇重大意外事故時之緊急應變機制)。


(五)

公司財務狀況,包含公司財報及財務預測。

十、

合格廠商應於資格審核通過之次日起七十五日內,依營運計畫書之目標區域及銷售數量,設置電動機車維修站。
前項目標區域內維修站之設置,直轄市及省轄市每區;各縣(市)每鄉(鎮、縣轄市)不得少於一站及一組道路救援服務系統。
前二項維修站或道路救援系統可採聯合方式設置,各該維修站除需具備維修能力外,並應設置供電動機車消費者使用之能源補充設施或服務。


十一、

申請認可為合格產品,應由本部認可之合格廠商或申請認可為合格廠商者,檢附申請表一份及下列文件十二份,向本部工業局提出申請:



(一)

交通部核發之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證明影本及車型照片。


(二)

本部認可之電動機車檢測實驗室所出具之電動機車性能及安全測試報告。

第三章 合格產品購置補助



十二、

購置合格產品之中華民國國民或法人,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本要點之補助:



(一)

經合格產品認可後出廠之產品。


(二)

合格產品於國內購置。


(三)

個人購置者,每人限補助購置一輛;法人購置者,補助購置數量不在此限。


(四)

所購置之合格產品尚未申請本要點之購置補助。


(五)

法人購置者,應先以書面向本部工業局說明所購車輛之用途及數量,並經本部工業局核准。


(六)

購置者非為該電動機車車款之國內製造商或國外製造商之代理商。

十三、

中華民國國民或法人購買符合第二點規定之電動機車,以下列方式提供補助金額:



(一)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十九及一百年:輕型等級電動機車每輛補助新臺幣一萬一千元;小型輕型等級電動機車每輛補助新臺幣八千元。


(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輕型等級電動機車每輛補助新臺幣一萬元;小型輕型等級電動機車每輛補助新臺幣七千二百元。


(三)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輕型等級電動機車每輛補助新臺幣九千元;小型輕型等級電動機車每輛補助新臺幣六千五百元。


補助年度之認定,以申請表上所填具之申請日期為依據。


十四、

購置合格產品之中華民國國民或法人,應檢附下列文件,透過合格廠商或其經銷商,向本部工業局或受託機關(構)提出補助申請:



(一)

購置電動機車產品補助申請表及電動機車標章。


(二)

個人購置者,檢附國民身分證明影本;法人購置者,檢附本部工業局核准函。


(三)

購車發票收執聯或收據影本,如為收據應加蓋免用統一發票專用章,並註明編號及負責人姓名。


(四)

新購電動機車行車執照影本。

十五、

前點補助之申請,以書面審核為之,必要時,得進行現場稽查,如有規避、妨礙或拒絕之行為,則不予補助。
合格電動機車產品之補助期間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補助期限之認定以申請表上所填具之申請日期為依據,購置者應於一百零三年一月十五日前將申請資料郵寄至本部工業局或受託機關(構),逾期將不予補助。
補助款之發放將以申請表所列地址寄發禁止背書轉讓支票,或以存摺影本之帳號電匯之。



十六、

合格電動機車製造商年銷售量達到下列銷售規模者,其獎勵金額依下列標準發給:



(一)

中華民國九十八及九十九年:
1. 銷售五千輛以上未達六千輛,獎勵金新臺幣六百二十五萬元。
2. 銷售六千輛以上未達七千輛,獎勵金新臺幣九百萬元。
3. 銷售七千輛以上未達八千輛,獎勵金新臺幣一千二百二十五萬元。
4. 銷售八千輛以上,獎勵金新臺幣一千六百萬元。


(二)

中華民國一百年:
1. 銷售八千輛以上未達一萬輛,獎勵金新臺幣八百萬元。
2. 銷售一萬輛以上未達一萬二千輛,獎勵金新臺幣一千二百五十萬元。
3. 銷售一萬二千輛以上未達一萬四千輛,獎勵金新臺幣一千八百萬元。
4. 銷售一萬四千輛以上,獎勵金新臺幣二千四百五十萬元。


(三)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及一百零二年:
1. 銷售一萬輛以上未達一萬二千輛,獎勵金新臺幣五百萬元。
2. 銷售一萬二千輛以上未達一萬四千輛,獎勵金新臺幣九百萬元。
3. 銷售一萬四千輛以上未達一萬六千輛,獎勵金新臺幣一千四百萬元。
4. 銷售一萬六千輛以上,獎勵金新臺幣二千萬元。

十七、

合格電動機車製造商應於合格產品年銷售量達到前點獎勵標準時,檢附申請表一份及下列文件十二份,以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為結算日期,於次年一月五日前以書面向本部工業局提出獎勵申請,逾期不予獎勵:



(一)

公司及工廠登記證明文件。


(二)

合格廠商及合格產品認可證明文件。


(三)

外銷出口證明文件。



外銷數量及日期之認定,以海運或空運提單為準。

十八、

政府機關(構)及國內法人(設置能源補充設施),得向本部工業局申請補助,每站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
能源補充設施之類別、規格與補助認定基準,由本部工業局另定之。


十九、

政府機關(構)及法人申請能源補充設施補助者,應檢附能源補充設施設置申請表併同設置規劃書,先向本部工業局申請設置能源補充設施,設置規劃書之內容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

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

能源補充設施設置地點清單。


(三)

能源補充設施規劃圖及預算資料。


(四)

設置地點同意書或設置地點土地、建物之權狀影本。


申請者於取得本部工業局核准函後始可進行設置,並應於核准函核發日起七十五日內建置完成,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本部工業局提出補助款之申請,逾期則不予補助:


(一)

補助款申請表。


(二)

工業局核准函影本。


(三)

能源補充設施設置報告書,含每站之照片、訂購單或買賣契約書影本、統一發票影本及交貨簽收單影本。

二十、

經本部審核通過之合格廠商資料、合格產品及其相關資訊,除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規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於本部工業局網站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公開。


二十一、

本部工業局應對合格廠商提供之售後服務進行評鑑,對未通過評鑑之廠商應訂期限改善,經限期改善而仍未改善,本部得廢止該廠商之合格廠商資格之認可。
經審核通過之合格產品,本部工業局必要時得依電動機車產品抽驗規範(附件二)執行新產品、生產線、行駛中車輛及維修站之抽驗。
本部工業局對於電動機車製造廠、電池供應商及維修站進行抽驗時,電動機車製造廠、電池供應商及維修站應予以配合;如未配合或抽驗判定不合格經勸導仍未改善者,得廢止該型電動機車之合格產品之認可。
合格廠商如有偽變造銷售資料等情事時,應廢止其合格廠商之認可;如為其所屬經銷商之行為,經要求改善仍不改善或累計達二次以上者,亦同。


二十二、

申請購置合格產品補助之案件如未符合規定而應補件者,本部得以書面通知限期補件,但其期限不得逾二週。


二十三、

合格廠商及受補助法人有下列情事之一時,本部應廢止或撤銷補助之核准,並追還已受領之補助及獎勵金:



(一)

營運計畫執行期間,合格產品之電動機車發生重大事故或疏失,經相關單位認定有可歸責事由。


(二)

檢附之證明文件有偽造、變造情事者。

二十四、

未規定事宜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及「經濟部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管考作業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附件一、電動機車性能、安全補助標準及相關測試規範








































































項目

輕型等級

小型輕型等級

適用規範及試驗方法

整車

安全性能
符合TES-0A-08-01電動機車抽取式電池組安全規範要求 TES-0A-08-01電動機車抽取式電池組安全規範
符合TES-0A-08-02電動機車固定式電池組安全規範要求 TES-0A-08-02電動機車固定式電池組安全規範
符合TES-0A-10-01電動機車特殊安全規範及試驗法要求 TES-0A-10-01電動機車特殊安全規範及試驗方法

爬坡性能
百分之十八斜坡每小時達十公里以上 百分之十二斜坡每小時達十公里以上 TES-0A-01-01電動機車爬坡能力試驗方法

最高車速
平坦路面每小時逾四十五公里 平坦路面每小時逾二十五公里 TES-0A-02-01電動機車最高速率試驗方法

加速性能
零至一百公尺,加速時間十二秒以下 零至五十公尺,加速時間九秒以下 TES-0A-03-01電動機車加速性能試驗方法

續航性能
變速行駛續航距離三十公里以上 變速行駛續航距離三十公里以上 TES-0A-04-01電動機車續航性能試驗方法

耐久性
加速劣化行駛測試三千五百公里以上且無故障等級A類之故障 加速劣化行駛測試二千三百公里以上且無故障等級A類之故障 TES-0A-05-01電動機車整車加速耐久試驗方法

殘電顯示
殘電顯示後可行駛距離在新車時≧宣告值且不得低於二公里 TES-0A-06-01電動機車殘電顯示規範及其測試方法

電磁
相容性
符合TES-0A-07-01電動機車-電磁相容性試驗法要求 TES-0A-07-01電動機車電磁相容性試驗方法

抽取式鋰電池組

安全性
符合TES-0B-01-01電動機車二次鋰電池組安全試驗方法要求 TES-0B-01-01電動機車二次鋰電池組安全試驗方法

重量

抽取式電池組,單一電池組須在十公斤以下
固定式電池組,不限制重量


 

充電系統
符合TES-0A-09-01電動機車充電系統安全一般規範及TES-0A-09-02電動機車充電系統安全連接規範要求

TES-0A-09-01電動機車充電系統安全一般規範
TES-0A-09-02電動機車充電系統安全連接規範





一、

抽驗類別:採不定期抽驗或定期抽驗(抽驗工作必要時得含工廠檢查項目在內)。


二、

抽驗說明:



(一)

內容:對申請核定補助的產品進行一致性檢查,重點應含產品的結構、性能、安全性及品質管理能力是否與申請補助時所提供的資料及測試報告一致;必要時,得逕行現場抽樣,送本部核可之電動機車檢測實驗室測試。


(二)

範圍:
1. 受抽驗產品:係指本部公告認可之合格電動機車產品及受補助之能源補充設施。。
2.工廠檢查:覆蓋範圍得涵蓋申請補助產品的製造或組裝場所之品質管理能力。

三、

抽驗及工廠檢查之判定:



(一)

抽驗之電動機車及能源補充設施,其配備及功能設定應符合向本部工業局申請補助資格核定時之配備設定及功能,若不符則判定為不合格。


(二)

抽驗之電池,其特性及安全性應符合向本部工業局申請補助資格核定時之特性及安全性,若不符則判定為不合格。


(三)

抽驗及工廠檢查若發現輕微不符合項目,在不致產生偏離產品一致性之前提下,廠商應在規定時間內採取矯正及防止再發生之措施,並報本部工業局確認。若發現嚴重不符合項目或工廠的品質保證能力不足以提供補助要點規格之產品時,則判定為不合格。

四、

測試項目及方法:
本部工業局得於實施電動機車產品抽驗時指定測試項目,測試項目以廠商向本部工業局申請認可為合格產品時之審查項目內容為範圍,其測試方法以「經濟部電動機車性能及安全測試規範」之測試方法為原則。


五、

抽測判定不合格時,其製造廠於接獲本部工業局通知翌日起五日內,可提出要求複測,惟以一次為限。

 
(一)
複測之取樣數與抽測相同,且為同一批生產之產品。
 
(二)
複測樣品之選擇及其測試相關事項應與抽測相同。
 
(三)
複測不合格之廠商,仍須說明不合格之原因及改正措施,並檢附測試報告送本部工業局備查。
 
(四)

複測所需費用,應由申請廠商自行負責。

六、

測試結果若有以下情況則判定為抽驗不合格:



(一)

初測結果有任何一輛抽驗機車或電池之測試結果低於申請補助資格核定時之標準。


(二)

複測結果之平均值低於申請補助資格核定時之標準。


(三)

複測結果有超過二分之一的抽驗車輛,其測試結果低於申請補助資格核定時之標準。

七、

產品抽驗或工廠檢查若判定為不合格時,電動機車製造廠應在接獲本部工業局通知五日內回覆。未回覆或回覆不周全時,本部工業局得判定產品抽驗不合格。


八、

電動機車之電池供應廠應配合進行產品抽驗及工廠檢查;不配合者,本部工業局得判定產品抽驗不合格。

第一章 總則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節能減碳及帶動新興產業發展,透過補助購置電動機車擴大國內市場,並獎勵業者投入量產,擴大電動機車產業規模,特訂定本要點。
二、受補助之電動機車,應為由本部認可之國內合格電動機車製造商生產或代理商進口(以下簡稱合格廠商),並符合下列條件且經本部認可之可抽取式或固定式鋰電池電動機車(以下簡稱合格產品):
(一)使用可抽取式或固定式鋰電池為主要動力來源,電池組之輸出電壓為六十伏特以下,輸出管理資訊包括溫度、電壓、殘電量、異常顯示、充電次數及電池識別等。
(二)取得交通部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證明。
(三)電動機車整車及電池組符合電動機車性能、安全補助標準及相關測試規範(附件一)之要求,並經本部認可之電動機車檢測實驗室檢測通過。
三、本部得就本要點所訂相關事項,委託其他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法人或團體辦理(以下簡稱受託機關(構))。
四、
本要點之補助及獎勵事項如下:
(一)補助中華民國國民或法人,購置合格產品。
(二)獎勵國內合格電動機車製造商擴大銷售量。
(三)補助政府機關(構)或國內法人設置能源補充設施。
前項第二款之獎勵及第三款之補助,本部得設電動機車發展推動審議會審議之。
五、
前點受補助或獎勵之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二)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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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本部得依產業發展情形及預算編列額度,每年檢討修正,並以公告方式調整補助金額或終止補助。
補助期間若年度編列之經費用罄,該年度即暫停補助。但符合資格尚未接受補助者,得於下一年度優先接受補助。
第二章 合格廠商及合格產品認可
七、
電動機車製造商或代理商,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認可為合格廠商:
(一)於中華民國境內依法設立之電動機車製造商或國外電動機車製造商之代理商。
(二)公司淨值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且非銀行拒絕往來戶。
(三)國內設有售後服務與維修體系,具有能源補充設施之規劃、設計及設置能力。
(四)公司之產品與製程須有國際品保系列之認可。
八、
申請認可為合格廠商,應檢附申請表一份及下列文件十二份,向本部工業局提出申請: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如為製造商,應另檢附工廠登記證影本。
(三)營運計畫書。
(四)國際品質認證證書(如ISO/TS)影本。
九、
前點第三款營運計畫書內容,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公司簡介
(二)產業及產品,包含產業介紹、製造方式與流程、產能規劃、通過性能檢測之電動機車性能及其使用電池詳細規格(含輸出管理資訊),與保固說明。
(三)市場評估與發展規劃,包含目標區域之規劃與選定、銷售目標、配銷通路選擇、成本分析、定價分析及預估售價。
(四)售後服務及維修體系,包含維修站規劃、能源補充設施設置規劃、運作與執行機制(含產品責任險之規劃及遭遇重大意外事故時之緊急應變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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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
(五)公司財務狀況,包含公司財報及財務預測。
十、
合格廠商應於資格審核通過之次日起七十五日內,依營運計畫書之目標區域及銷售數量,設置電動機車維修站。
前項目標區域內維修站之設置,直轄市及省轄市每區;各縣(市)每鄉(鎮、縣轄市)不得少於一站及一組道路救援服務系統。
前二項維修站或道路救援系統可採聯合方式設置,各該維修站除需具備維修能力外,並應設置供電動機車消費者使用之能源補充設施或服務。
十一、
申請認可為合格產品,應由本部認可之合格廠商或申請認可為合格廠商者,檢附申請表一份及下列文件十二份,向本部工業局提出申請:
(一)交通部核發之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證明影本及車型照片。
(二)本部認可之電動機車檢測實驗室所出具之電動機車性能及安全測試報告。
第三章 合格產品購置補助
十二、
購置合格產品之中華民國國民或法人,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本要點之補助:
(一)經合格產品認可後出廠之產品。
(二)合格產品於國內購置。
(三)個人購置者,每人限補助購置一輛;法人購置者,補助購置數量不在此限。
(四)所購置之合格產品尚未申請本要點之購置補助。
(五)法人購置者,應先以書面向本部工業局說明所購車輛之用途及數量,並經本部工業局核准。
(六)購置者非為該電動機車車款之國內製造商或國外製造商之代理商。
十三、
中華民國國民或法人購買符合第二點規定之電動機車,以下列方式提供補助金額:
(一)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十九及一百年:輕型等級電動機車每輛補助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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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幣一萬一千元;小型輕型等級電動機車每輛補助新臺幣八千元。
(二)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輕型等級電動機車每輛補助新臺幣一萬元;小型輕型等級電動機車每輛補助新臺幣七千二百元。
(三)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輕型等級電動機車每輛補助新臺幣九千元;小型輕型等級電動機車每輛補助新臺幣六千五百元。
補助年度之認定,以申請表上所填具之申請日期為依據。
十四
、 購置合格產品之中華民國國民或法人,應檢附下列文件,透過合格廠商或其經銷商,向本部工業局或受託機關(構)提出補助申請:
(一)購置電動機車產品補助申請表及電動機車標章。
(二)個人購置者,檢附國民身分證明影本;法人購置者,檢附本部工業局核准函。
(三)購車發票收執聯或收據影本,如為收據應加蓋免用統一發票專用章,並註明編號及負責人姓名。
(四)新購電動機車行車執照影本。
十五、
前點補助之申請,以書面審核為之,必要時,得進行現場稽查,如有規避、妨礙或拒絕之行為,則不予補助。
合格電動機車產品之補助期間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補助期限之認定以申請表上所填具之申請日期為依據,購置者應於一百零三年一月十五日前將申請資料郵寄至本部工業局或受託機關(構),逾期將不予補助。
補助款之發放將以申請表所列地址寄發禁止背書轉讓支票,或以存摺影本之帳號電匯之。
第四章 製造商擴大市場獎勵
十六、
合格電動機車製造商年銷售量達到下列銷售規模者,其獎勵金額依下列標準發給:
(一)中華民國九十八及九十九年:
1. 銷售五千輛以上未達六千輛,獎勵金新臺幣六百二十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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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銷售六千輛以上未達七千輛,獎勵金新臺幣九百萬元。
3. 銷售七千輛以上未達八千輛,獎勵金新臺幣一千二百二十五萬元。
4. 銷售八千輛以上,獎勵金新臺幣一千六百萬元。
(二)中華民國一百年:
1. 銷售八千輛以上未達一萬輛,獎勵金新臺幣八百萬元。
2. 銷售一萬輛以上未達一萬二千輛,獎勵金新臺幣一千二百五十萬元。
3. 銷售一萬二千輛以上未達一萬四千輛,獎勵金新臺幣一千八百萬元。
4. 銷售一萬四千輛以上,獎勵金新臺幣二千四百五十萬元。
(三)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及一百零二年:
1. 銷售一萬輛以上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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