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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衛生署為何要修正「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應於個別產品 之外包裝標示原產地」公告?


(1) 96年6月13日衛署食字第0960404142號公告業規範「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應於個別產品之外包裝標示原產地」,而進口食品原產地之認定,則依財政部與經濟部會銜公告之「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第5條規定:「貨物之加工、製造或原料涉及二個或二個以上國家或地區者,以使該項貨物產生最終實質轉型之國家或地區為其原產地」。


 (2) 然為避免實質轉型之定義不同,造成原產地標示不明確,使民眾混淆,故對原96年6月13日公告進行修正。


 Q2 「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應於個別產品之外包裝標示原產 地」修正公告內容為何?


衛生署99年7月26日以署授食字第0991302109號公告修正「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應於個別產品之外包裝標示原產地」,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一日(以製造日期為準)生效,公告事項有: (1) 修正衛生署96年6月13日衛署食字第0960404142號公告之公告事項三為:進口食品(食品原料)之原產地認定,依財政部與經濟部會銜發布之我國「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認定之。但其如屬財政部與經濟部會銜發布之我國「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第7條第3項規定,不得認定為實質轉型之食品(食品原料)者,於本國進行包裝販售時,其單一容器或包裝之食品須標示其原產地(國);混裝之食品,則以各食品(食品原料)混裝含量(重量)由多至少依序標示原產地(國)。 (2) 實施食品類別(品項):所有食品類別(品項)。


 Q3 「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應於個別產品之外包裝標示原產 地」,是否有依類別有不同先後實施時間嗎?為什麼?


 (1) 本公告之實施食品種類,無論任何品項,無分先後,所有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一體適用。


 (2) 96年6月13日公告之原產地標示規定,已自中華民國97年1月1日起實施。99年7月26日公告修正之內容,考量包裝食品需印製大量包材,或需消耗庫存舊包材等情形,故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一日(以製造日期為準)實施,亦無分品項,均同時實施。


Q4進口食品,於台灣進行混裝,其產品原產地應如何標示?


(1) 以各食品(食品原料)混裝含量(重量)由多至少依序標示原產地(國)。


(2) 標示方式可以內容物及原產地併列,或內容物及產地分列,如:五穀米包含有45%來自台灣的紫米、20%來自美國的大麥、20%來自澳洲的小麥、10%來自澳洲的燕麥、5%來自美國的小米,則原產地標示方式可以下列兩種方式標示: 1. 紫米(台灣)、大麥(美國)、小麥(澳洲)、燕麥(澳洲)、小米(美國)。 2. 內容物:紫米、大麥、小麥、燕麥、小米;原產地:台灣、澳洲、美國。


Q5 有關進口食品原產地之認定標準為何?


有關進口食品之原產地,依財政部與經濟部會銜發布之「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認定之。茲摘錄如下:


(1) 進行完全生產之國家或地區為原產地。


 (2) 產品之加工、製造或原材料涉及二個或二個以上國家或地區者,以使該項產品產生實質轉型之國家或地區為原產地;至於實質轉型之要件,亦請參閱該認定標準第7條之規定。


Q6 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中,實質轉型之要件為何?


「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中,實質轉型之要件可參閱該認定標準第7條之規定。茲摘錄如下:


 (1) 原材料經加工或製造後所產生之貨物與原材料歸屬之海關進口稅則號列前6碼號列相異者。


 (2) 貨物之加工或製造雖未造成前款稅則號列改變,但已完成重要製程或附加價值率超過百分之35以上者。


 Q7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中,不得認定為實質轉型的情形 為何?


依「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第7條第3項規定,貨物僅從事下列之作業者,不得認定為實質轉型:


 (1) 運送或儲存期間所必要之保存作業。


(2) 貨物為上市或裝運所為之分類、分級、分裝、包裝、加作記號或重貼標籤等作業。


 (3) 貨物之組合或混合作業,未使組合或混合後之貨物與被組合或混合貨物之特性造成重大差異者。


(4) 簡單之切割或簡易之接合、裝配或組裝等加工作業。


(5) 簡單之乾燥、稀釋或濃縮作業,未改變貨物之本質者。例如:進口丁香魚於我國經簡單乾燥成丁香魚乾;進口濃縮果菜汁於我國進行稀釋作業;進口鱈魚於我國分切成鱈魚片。


Q8進口貨物之原產地認定中,是否有對於特定貨物原產 地認定標準之規定?


(1) 「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第7條第1項規定,特定貨物原產地認定基準,由經濟部及財政部視貨物特性另訂定公告。


(2) 依據94年2月16日財政部與經濟部會銜公告之「大蒜等八項農產品之原產地認定基準」,及99年6月3日財政部與經濟部會銜公告之「金針之原產地認定基準」,所公告之特定農產品以其收割或採集之國家或地區為其原產地。該公告事項茲摘錄如下:除金針自99年9月1日起實施外,其餘自94年2月16日起下列各項貨物,以其收割或採集之國家或地區為其原產地: 1. 大蒜(不論生鮮、冷藏、冷凍、乾、球、瓣、去膜) 2. 香菇(不論生鮮、冷藏、冷凍、乾、切絲、調製) 3. 竹筍(不論生鮮、冷藏、冷凍、乾、切絲、調製) 4. 梅(不論生鮮、冷藏、冷凍、乾、調製) 5. 李(不論生鮮、冷藏、冷凍、乾、調製) 6. 茶葉(不論生鮮、冷藏、冷凍、乾、發酵、未發酵) 7. 稻米(不論去殼、輾碎、片、粒、粉) 8. 花生(不論去殼、去膜、片、粒、粉) 9. 金針(不論生鮮、冷藏、冷凍、乾、切絲、調製)


Q9 進口燕麥粒(原產地為澳洲)於台灣逕予壓輾製成燕麥片, 是否認定為實質轉型?


 (1) 進口燕麥粒(如:原產地為澳洲)於台灣逕予壓輾製成燕麥片,依「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第7條第3項第4款規定,視為簡單之切割等加工作業,不認定為實質轉型,故該產品須以進口時所標示之原產地為標示(如:澳洲)。


(2) 惟若該燕麥粒經蒸煮、壓輾、乾燥等加工程序,製成即食燕麥片,則屬實質轉型,故該產品可依其實際加工地點(如:台灣),標示原產地為台灣。


Q10 進口茶菁(原產地為越南)於台灣經自然發酵後製成茶葉 (如紅茶、烏龍茶) ,是否認定為實質轉型? (1) 進口茶菁於台灣經自然發酵後製成茶葉(如紅茶、烏龍茶),雖其外觀、口感皆已改變,但依「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第7條第1項規定,特定貨物原產地認定基準,由經濟部及財政部視貨物特性另訂定公告。


(2) 故依據94年2月16日財政部與經濟部會銜公告之「大蒜等八項農產品之原產地認定基準」,其所公告之特定農產品:茶葉,不論生鮮、冷藏、冷凍、乾、發酵、未發酵,皆以其收割或採集之國家或地區為其原產地。


(3) 故該茶葉產品原產地仍須以進口時所標示之原產地 (如:越南)標示之。


Q11如果產品內有部分食品原料進行實質轉型,部分沒有(例 如沖泡穀粉中,部分穀類於我國經蒸煮、研磨等實質轉 型,部分穀類仍維持進口時未經加工過之穀粒),則其原 產地應如何標示?


由於產品內已有部分食品(食品原料)於我國進行實質轉型,雖仍有部分食品(食品原料)未經實質轉型,但該產品整體仍視為實質轉型,原產地則可標示為台灣。


Q12 原產地(國)在標示方法或內容上,有無其他應注意事項?


(1) 「原產地(國)」之標示,以標示出原產國為原則,如擬標示至更明確之地點,例如台灣嘉義,或欲提供更多產品消費訊息,給消費者參考,當予肯定,惟其內容應正確無誤。


(2) 食品(食品添加物)之中文標示(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條所明定之項目),如整體中文標示係以標貼方式處理者,其貼紙應具備不脫落或不易換貼之特性。


Q13「原產地(國)」之標示,一定要以「原產地(國): ◎◎」之形式為之嗎?


(1) 不一定。


 (2) 衛生署公告規定,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應以中文顯著標示其原產地,至於原產地標示之文字內容,得不侷限於「原產地(國):○○○」之型式,凡是足以使人明瞭其產地、製造地或製造工廠所在地之表達方式,不致產生誤解者,均屬符合規定。例如:台灣製造之某品牌糖果,標示為「原產地:台灣」「台灣生產」、「製造地:台灣」、「生產地:台灣」、「製造廠:某某公司嘉義廠或更詳細地址」、「國產製品」…等足以使人知悉該食品係為台灣生產(製造)者,均符合規定。


(3) 但其中文所標示之廠商身分表明為製造廠,且其地址足以表徵為原產地(國)者,不在此限。意即如以中文標示製造廠名稱及地址者,得免另標示「原產地(國):○○○」等字樣,至於英文標示之製造廠地址無法以中文譯出者,則應另以中文加註其原產地國名,始符規定。


Q14 公告內容指出「混裝之食品,則以各食品(食品原料)混裝 含量(重量)由多至少依序標示原產地(國)」,是否表示產 品的所有成分原料都要標示原產地?


 (1) 否。


(2) 本公告係針對「不得認定為實質轉型」之食品(食品原料),於本國進行包裝販售時,其單一容器或包裝之食品須標示其原產地(國);混裝之食品,則以各食品(食品原料)混裝含量(重量)由多至少依序標示原產地(國)。 (3) 如該食品(食品原料)已於我國進行加工或實質轉型,製成另一種產品,並符合「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中,實質轉型之要件,則視為該產品已實質轉型,可以其加工地(國)為原產地(國)之標示(如:原產地標示為台灣),無須另行標示各食品原料(成分)之原產地(國)。


Q15 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如何界定?如屬散裝,其原產地應 如何標示?


 (1) 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意即完全密封,並以該等形式流通販賣,且經拆封後無法復原者。


(2) 溫體屠宰場或傳統市場販售之生鮮肉製品,或超級市場業者販售之生鮮商品以透明塑膠盒、盒底打洞、盒面熱封膜封口、保麗龍、保鮮膜簡易包裝或其他未封口之包材所為之臨時性包裝,如目的是方便顧客拿取,且僅於該賣場現場販售為主,未具延長保存期間之作用,故非屬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條所稱之包裝食品,惟為維護消費者權益,仍應提供充分足夠之產品資訊供消費者選購之參考。 (3) 散裝食品(除現場烘培產品及現場烹調即食熟食),應以卡片、標記(標籤)或標示牌(板)等型式,採懸掛、立(插)牌、黏貼或其他足以辨明之方式,擇一為之,標示原產地(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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