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將「防火塗料檢驗作業規定」修正為「塗料商品檢驗作業規定」。
 
三大重點訊息
 
我特別整理三大重點訊息,讓您很快的了解公告內容:
 
1.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原先只針對環保塗料送驗時採取較嚴格標準,包括慢性致癌物質(VOC)是否超標之檢查,目前則擴大到各式塗料產品都須接受較嚴格檢驗。
 
2.塗料業者將產品送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審核時,必需提供ISO 9001:2008品質管理系統的證書。這項規定和電動車業者相同。
 
3.並非所有證書都被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所接受,必須是SGS、BV、BSI、法國標準協會...等機構所核發的ISO證書才有效!這是因為國內ISO證書浮濫,有些證書根本不具國際公信力。因此,標檢局認為只有國際大型驗證機構所核發的證書才算數。
 
檢驗方式採雙軌制進行
 
塗料商品製造工廠之塗料商品的檢驗方式,採「型式認可逐批檢驗」或「驗證登錄」,並採下面兩種制度雙軌並行。
1.型式試驗模式+完全品質管理制度模式。
2.製程品質管理制度模式(模式五)或工廠檢查模式(模式七)。
 
哪些塗料產品必須遵守這項法規?答案是防火塗料或一般塗料都被經濟部納入法規管理,包含水性以及油性油漆。
 
其中,品質管理制度指的就是ISO 9001:2008品質管理系統認證。換句話說,塗料製造工廠申請標檢局產品檢驗前,應先通過ISO 9001:2008認證。並且,必需選擇符合全國認證基金會(TAF)登錄資格的驗證機構申請ISO 9001:2008認證作業。符合資格的驗證機構包括:
1.SGS(台灣科技檢驗)
2.BV(必維)
3.BSI(英國標準協會)
4.LRQA(勞氏)
5.德國萊茵
6.環球
7.嘉特
8.優利(UL)
9.法國標準協會/貝爾
10.立恩威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全文
 
以下全文刊登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內容。資料來源為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令
 
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
經標二字第10120003690號
 
修正「防火塗料檢驗作業規定」,名稱並修正為「塗料商品檢驗作業規定」,自即日生效。附修正「塗料商品檢驗作業規定」
 
局長 陳介山
 
塗料商品檢驗作業規定修正規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二字第10020007420號令訂定全文9點
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二字第1012000369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9點
 
一、為辦理應施檢驗塗料商品檢驗業務,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塗料商品之檢驗方式採型式認可逐批檢驗或驗證登錄【型式試驗模式(模式二)加完全品質管理制度模式(模式四)、製程品質管理制度模式(模式五)或工廠檢查模式(模式七)】兩制度雙軌並行。
 
三、本作業規定名詞定義如下:
(一)塗料商品係指防火塗料或一般塗料。
(二)種類:係指適用之國家標準所稱之種類。
(三)同型式:
1、防火塗料指種類(第一、二、三種)、防火性(耐燃二級或三級)、塗裝工程、製造廠及生產國別相同者。
2、一般塗料指製造廠及生產國別相同者。
(四)主型式:
1、防火塗料:指同型式下,任選一產品為主型式。
2、一般塗料:指同型式下,任選一國家標準、種類、VOC最大限量值不同之產品為主型式。
(五)系列型式:
1、防火塗料:指同型式下,除主型式外之其餘產品為系列型式。
2、一般塗料:指同型式下,除主型式外其餘國家標準、種類、VOC最大限量值不同之產品為系列型式。
 
四、檢驗標準及檢驗項目:
(一)防火塗料:依據CNS11728檢驗防火性、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含量及查核標示。
(二)一般塗料:依據適用之國家標準檢驗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含量及查核標示。
(三)國家標準規定標示之危害圖式部分,依據CNS15030「化學品分類及標示-總則」查核。
(四)依據商品檢驗法第十一條規定查核商品名稱、報驗義務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等標示。
 
五、型式試驗相關規定:
(一)型式試驗報告之申請程序:
1、申請人應依不同之主型式及系列型式之塗料商品檢具型式分類表(表FRP-01、表FRP-02)、下列技術文件三份及樣品,向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其所屬轄區分局(以下簡稱檢驗機關)或其認可之指定試驗室提出申請:
(1)規格一覽表。
(2)製程概要。
(3)中文標示樣張。
(4)樣品:二罐,每罐體積至少一公升。
2、受理單位應核對所送樣品與型式分類表之型號或規格是否相符。
(二)檢驗項目:每一主型式及系列型式商品均依前點執行檢驗。
(三)正字標記檢驗報告其核發日期在型式認可或商品驗證登錄申請前一年內,得代替同品名、同型號之型式試驗報告。
(四)型式試驗費:依受理試驗單位收費規定收取。
 
六、型式認可逐批檢驗相關規定:
(一)型式認可申請程序:
1、申請人應依前點申請型式試驗報告後,檢具申請書、型式試驗報告及技術文件,向檢驗機關申請型式認可,以取得型式認可證書。
2、在防火塗料產品規格未變更之情形下,申請人得以執行取樣檢驗之查驗證明代替主型式或系列型式之防火性型式試驗報告,惟受理單位應於受理型式認可時,依商品型式認可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要求申請人提供樣品執行防火性試驗。
3、型式認可審查期限:自檢驗機關受理型式認可申請案起十四個工作天(等待補送資料或樣品之時間不計),另抽測樣品者,於樣品送達後加計七個工作天。
4、型式認可證書有效期間為三年,證書名義人得申請延展。
(二)逐批檢驗查驗方式:
1、報驗義務人於商品進口或出廠前檢具申請書及型式認可證書影本依輸入商品到達港埠或生產地之轄區別向檢驗機關申請報驗及核發本局印製之「C」字軌商品檢驗標識。
2、報驗義務人於報驗時須以同型式商品為一批報驗。檢驗機關得每批以五分之一之機率實施取樣檢驗,取樣檢驗批含不同系列型式時,由檢驗機關抽取每一系列型式執行檢驗。未抽中批採書面審查以簡化檢驗程序。
3、同型式商品報驗達二十批以上且無不合格紀錄者,得改以每批以十分之一之機率實施取樣檢驗。
4、取樣檢驗之取樣樣品數量:二罐,每罐體積至少一公升。
5、取樣檢驗項目:依第四點執行檢驗。
6、檢驗單位:本局基隆、台中、高雄分局、第六組。
7、逐批檢驗之檢驗期限為取樣後七個工作天。
8、塗料商品之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含量檢測,原則上依據CNS15039-1「塗料與清漆-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之測定-第1部:扣除法」進行試驗,若檢測結果不合格且VOC含量低於15%以下者,始送至本局高雄分局以CNS15039-2「塗料與清漆-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之測定-第2部:氣相層析法」進行最終檢測,確認是否合格。
9、取樣檢驗不符合檢驗規定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同一型式商品須經連續三批逐批取樣檢驗符合後,始得恢復每批以五分之一之機率實施取樣檢驗。
(2)同批商品部分型式商品合格、部分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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