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忠謀:工作 是有效率做對的事
今天我想從工作、生活、承諾談起。
我對工作的理念,就是有效率地做對的事,這包含了二部份,「效率」及「做對的事」。
在職場上由誰來決定什麼是「對的事」?主管有七、八○%的責任,員工自己則有二、三○%的責任及權力。「權力」是指假如主管要員工做的事,員工認為不對,他有權適時反映。「責任」則是指員工認為該做的事,不必等主管建議,自己可以主動放手去做。「效率」則剛好相反,個人要負起七、八○%的責任。每個人都應該有效率地去做對的事。有的人會說,我工作缺乏效率是因為「主管要我整天開會。」我會回答:「假如你覺得開會對你沒有幫助,應該要跟主管反映。」每個人在工作上都應該展現自主管理的能力。
我想分享自己的經驗。
我一週工作不超過五十小時
當年我一進入職場,就自許要有效率地做對的事。一開始,當然是由主管告訴我什麼是對的事情,但隨著工作逐漸上手,我也會有自主的判斷力,這成了我工作的原則。有了原則後,每天要花多少時間工作呢?五十幾年來,無論是擔任基層工程師,還是總經理、董事長,我的工作時間一星期都不超過五十小時。
唯一的例外是在德儀工作的前半年,根據鄰居的說法,我成了瘋狂的工作者。為什麼瘋狂?因為我看到建功的機會。之後雖也曾一週工作超過五十小時,但次數極少,回台灣後,可以說沒有過。
但這不表示我回家後不做任何公事。我在家會閱讀主管們的週報,約十二、三份一頁以內的報告。
至於在週一至週五的下班時間,我則從來不做和工作直接相關的事,我把時間用來閱讀。
閱讀是我很有興趣的事,可以很自由,隨意穿著,腳翹在桌上,聽著古典樂,這時我太太會在我身旁畫畫。當我閱讀一、二個小時後,她會忽然叫我:「來看我的畫」。我會鼓勵她,跟她說「畫的很好」。
這種放鬆的心情,跟在公司工作的五十個小時完全不同。
所以我相當堅持,一週在辦公室不超過五十小時。我也希望同仁,包括基層員工在內,都遵照這個原則。
休息 比任何事都重要
平常我會在六點至六點半間離開公司,週末不上班,因為週末對我非常重要。在一週工作五十個小時後,我需要充電(refresh),週末就是我refresh的時間。所以我總是把週末空下來好好休息,也不應酬,假如是和好朋友沒有拘束的談話,那是樂趣,不是應酬。
幾十年來的職場生涯,我一週最多工作五十個小時,最少四十小時,因為生活中除了工作、經營家庭、婚姻外,還要培養興趣。我的興趣就是閱讀、音樂,有時會去聽音樂會,過去還有打橋牌,但近年來很少打了。
待在辦公室的時間一週不超過五十小時,這樣工作、家庭與興趣才能得到平衡。
最後,很重要的是,一個人必須願意做出承諾。
假如沒有承諾,人就像沒有信仰、沒有靈魂。
我要求的承諾是,第一,對家庭有承諾。第二,對公司、工作有承諾。對公司與工作的承諾,二者有所差別,假如只對工作有承諾,可能會做出不利公司的事。例如,一位員工雖然離職了,但緣於對這份工作的承諾,他到別家公司繼續從事一樣的工作,並把在前公司所學一併帶走,這就是對公司沒有承諾。
有些人的能力很高,卻欠缺承諾,這樣的人也許可以創造短暫的成功,但我懷疑,他們會有快樂的人生。
工作,要有承諾才有意義,否則只是為了賺錢,這樣會快樂嗎?我想不會。我相信人要有承諾,這也是我一生奉行的哲學。承諾,使我的生活、工作充滿意義。
我們從今年六月開始,每週確認每位員工的工作時數。我要求員工每週工作五十個小時以內,假如有的單位做不到,一、二週的緩衝尚可接受,但是五十小時是明訂的原則,人資長在週報裡都會跟我報告。
資料來源: http://www.cw.com.tw/article/index.jsp?page=2&id=42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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