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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有漏洞!!你可能吃到工業用潤滑油?!」


立法委員涂醒哲,在召開有關食品安全漏洞記者會,食品藥物管理局副局長吳秀英及標準檢驗局副局長莊素琴應邀一同與會,涂醒哲國會辦公室準備了麵包、貢丸、絞肉,還有潤滑油樣品一同展示在桌前,若是主管機關未針對食品加工業者要求使用無毒性食品級潤滑油於食品加工製程中,恐讓人民不知不覺把受污染的食物吃下肚。


涂醒哲首先表示,在2008年09月15日出現一則新聞,讓人看了不禁捏把冷汗,知名食品公司生產的蘋果牛奶裡頭出現結塊的黑色油污,還好經查油污是機器所使用的食品級潤滑油,報導中指出,長庚醫院毒物科主任林杰樑醫師表示:「食品級潤滑油屬低毒性,孩童誤食96小時後未出現身體不適,應不會影響健康。」。該事件在當時並未引起相關主管機關的重視。接著,涂醒哲又以1979年在台中、彰化發生的米糠油中毒事件為例,約有2,000 位民眾由於食用有多氯聯苯PCBs (polychlorinated biphenyls)與多氯夫喃PCDFs (polychlorinated dibenzofurans)污染的米糠油而得病,不是故意,但不慎滲入食品當中,都屬於食物遭受污染事件,其危害不可小看。


涂醒哲質疑像這類看不見的食品安全風險,在短期內可能不像油症事件嚴重,不致於影響消費者健康,但長期累積下來也是十分可觀,況且若該例子仍是使用工業用潤滑油,其後果將不堪設想。
有人爆料國內的食品加工廠商,在對歐美國家進行出口時,係按美國及歐盟標準使用「食品級潤滑油」;但對內銷售產品,因為台灣目前沒有食品級潤滑油標準,故就使用「工業級潤滑油」,如此一來即可大大節省成本,但卻會嚴重傷害國人的健康。主管機關讓一個食品製造工廠可以有兩套標準?難道台灣人在食品衛生上是二等公民嗎?
吳秀英回應,衛生署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0條規定訂定食品良好衛生規範,規定食品製造業者於製程中所使用之設備、容器,操作與維護應避免食品遭受污染,如機械用潤滑油污染食品,即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0條規定。


涂醒哲接著詢問吳秀英,所謂的衛生檢查如何檢查是否按規定使用食品級潤滑油?現行若污染食品有無罰則?吳秀英回答,現行規定只規範潤滑油不得接觸食品,並無法具體監測,只能事後對食品污染行為進行處罰。涂醒哲對吳秀英提出疑問,現行規範是否足夠因應這種食品安全漏洞?吳秀英表示,現行規定並未強制使用食品級潤滑油,但於未來會此類風險列入規範中。
涂醒哲指出,台灣是靠國際貿易出口導向的國家,在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後,出口產品之標準被強制必須與其他會員國相同或更為嚴格,始能順利輸出,而國內的標準亦必須跟上國際水準,不能夠因此就輕忽內銷產品的衛生安全,反而應該在內銷產品上更為審慎。因為食品衛生安全在國際貿易更是重中之重,國內若產生食品衛生問題,將帶給世界各國不良觀感,對台灣出口貿易亦是一大打擊。


涂醒哲表示,關於潤滑油的污染,主要是源自於食品加工機械工作過程中,因含有毒物質的潤滑油與所加工食品接觸所致。據調查,因工業用機械油中含有16種環多芳香烴(PAHs)(礦物烴)化合物,如3,4-苯並芘,因此種物質的致癌率僅次於黃麴毒素,誤入口內或吸入體內,輕者發生腸胃病或肺炎,重者可能導致癌症,所以在美國限制使用,因此食品加工行業中,是不允許也不應該使用這類油當做潤滑油的。反觀,食品級潤滑油著重在對健康所可能產生的影響,包括可能造成致癌、口、眼、皮膚刺激等健康問題,毒性較小,若不慎與食物接觸,其所造成的危害,一旦滲漏亦遠比使用工業用潤滑油來得小,也不致於產生嚴重後遺症。


台北市礦油商業同業公會理事黃依謙現身說法,指出世界上除了工業用潤滑油外,還有無毒性食品級(藥物級)潤滑油,主要依據美國農業部制訂的NSF H-1以及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制訂的21 CFR 178-3570針對與人體接觸之產品來進行食品安全管理認證。黃理事接著表示食品級潤滑油與工業用潤滑油大約有4倍價差,這也導致惡性循環,越少廠商使用,價格就越降不下來,價格自然比較高昂,縱使廠商有心使用,也因為成本考量而卻步。黃理事舉例,桂格公司連離生產設備很遠的工具,都是全面採用食品級潤滑油,避免不慎交叉污染,這也有利行銷上的自我推薦,但是國內廠商大部分都不在意。


涂醒哲強調,食品加工機械用潤滑油應與世界所採行之標準一致,至少應與《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六條規定使用之「食品用洗滌劑」標準相同,屬於輔助食品衛生管理之用;試想,若食品用洗滌劑殘留於食物或與食物相關之器具中,將不易預先發現,更遑論事後追查了。現行食品的生產設備潤滑部位所使用之潤滑油,不一定安全,可能具有一定毒性,則在機械運轉過程中,因高溫使潤滑油產生蒸汽或是因過熱產生裂縫滲漏,有極大機率不慎滴入或滲入食品,將造成食品安全之重大風險,成為食品衛生安全的漏洞。



涂醒哲指出,現行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僅訂定工業級潤滑油之國家標準,卻未制定對於與國民健康相關的食品級機械潤滑油之國家標準,將使食品廠商所使用的食品級機械潤滑油未能受到衛生主管機關監控。涂醒哲舉例,在食品GMP之《烘焙食品工廠良好作業規範專則》規定對於可能污染食品的設備潤滑部位,必須使用「食用級潤滑油」;又如農委會公布《屠宰作業準則》第七條規定與屠體及內臟接觸之機械應使用「食品級潤滑油」…等等,這些規定,對於所使用之食品級潤滑油,皆無國家標準,將因行政機關之一時疏忽而徒令民眾深陷於食品安全風險中。



涂醒哲接著表示,他在去年五月間即已行文食品藥物管理局和標準檢驗局,要求其注意此類風險並請其提供相關資料,在去年(2010)12月更正式於立法院院會提出臨時提案,要求標準檢驗局在今年二月底之前應完成制定食品級機械用潤滑油之國家標準,時程已過一半,為避免廠商持續誤用不合標準之潤滑油危害國民健康,涂醒哲特別在此公開呼籲要求標準檢驗局和食品藥物管理局應立即召開專家會議,針對CNS食品級潤滑油標準的制訂展開研商,並對某些特殊產業(食品、藥品…等)的機械,研擬後續食品衛生因應具體計畫,並強制其使用食品級潤滑油。
最後,涂醒哲語重心長的認為,「事先預防」才能對人民的食品安全衛生作徹底地把關,「處罰」只是事後的懲處及補救,是消極作為。政府相關單位應該事先未雨綢謀,作長遠的規劃及設想,不要等到污染食品事件發生後才處罰,最有效的措施就是從源頭著手,把危害降到最低,如此才能根本地保護人民的食品衛生及安全。



資料來源: http://blog.udn.com/DrTuforCongress/4773376#ixzz2HLNYp17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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