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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O認證Q&A:合約審查不能代替標準第7.2.2條〈對產品要求的審查〉


在日常工作中往往會把標準第7.2.2條要求對產品要求的審查等同於合約審查。這是傳統1994版的影響。


標準第7.2.2條〈對產品要求的審查〉中規定:組織必須對產品有關各項要求加以審查。這項審查工作必須在組織向顧客承諾提供產品(例如提交標書、接受合約或訂單、接受合約或訂單的更改)之前完成。而且必須確保



a)產品各項要求已經明確規定;

b)合約或訂單的要求中與過去表達有所不同之處已加以解決;以及

c)組織有能力滿足已定義的各項要求。




傳統的合約審查,實際上只涉及到a)條,容易忽視其他兩條。就是第一條中,這裡的產品各項要求應當包括標準第7.2.1條和產品有關的四方面要求。這四方面要求中只有第一方面才是合約中規定的要求。當我們做產品要求審查的時候,還應當包括第7.2.1條中其他三方面的要求。也就是隱含的要求,與產品有關的法規、條例要求和組織確定任何附加要求。這三方面要求是非常重要的。有的組織往往會忽視這三方面要求的審查。結果會影響好顧客滿意。


二、合約審查結果一定要有記錄。但是,記錄不一定名稱叫記錄,只要能闡明所取得的結果或提供所完成活動的證據的檔都可以算是記錄。譬如,商店把貨物放在櫃檯上出售之前,有證據通過審查的核價單,放在網站上銷售的產品目錄等,都可以作為證據。證明做過符合標準第7.2.2條要求的產品要求審查的記錄。這一點可以參考標準第7.2.2條後面的注就清楚了。標準注的原文是:
某些情況下,譬如於網路上的銷售,要對每份訂單進行正規審查是不現實的。可以把審查變通為針對有關產品的資訊,譬如產銷售目錄或廣告材料等進行審查。


三、不要把產品要求的審查和第7.2.1條〈產品要求的確定〉混淆了。在向顧客發出投標的標書或者簽訂合約之前當然要審查。在審查之前必須先要確定顧客對產品的要求是什麼。這是標準第7.2.1條的要求。銷售人員,或者商店營業人員在和顧客交談的過程就是確定顧客要求的過程。這個過程不是合約審查過程,因為要求還沒有確定,談不上合約審查。也就不存在合約的更改。當銷售人員確定顧客要求後,向顧客提出承諾之前,要通過思考,能夠滿足標準第7.2.2條要求,才能向顧客承諾。如果,商店提供的產品,網上銷售提供產品,已經通過產品要求審查了,那麼,只要確定顧客的要求就是前面提供的商品,這樣的產品要求審查事先早已經做好了。


四、前面講的合約不一定要形成文件。包括口頭合約。譬如,商店銷售,發票就是合約,證明交易成功的證明檔。因此,開發票的時候應當具體注明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等資訊。這對將來打官司是很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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